榆林产妇坠亡事件已过去一段事件,再去谈起笔者也是百感交集。
该事件当时能迅速进入公众热议话题,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事件本身让公众有强烈代入感。首先站在女性角度,女性容易代入到孕妇身份,感觉自己处于分娩前危难期求生权并不握在自己的手上,并由此延伸到生育焦虑等方面话题;然后站在普罗大众角度,我国的医患关系一直较为紧张,医院没果断出手治疗导致孕妇坠楼死亡,事件诱发天平架上医患关系微弱的平衡杠杆压向质疑医院一方,认为医院推到推诿责任和监管不力等;最后站在婆媳关系角度,上一代的女性多是从苦难中成长起来,她们认为孕妇太小气,刹那的分娩痛也忍受不了,更是刺痛了现代女性的敏感神经。
虽然三大角度的思考掀起舆论浪潮,笔者为从法律赋予民众的权益查找事故的真相,暂且拨开民意从我国的法律法规看待整个事件。
患者有权自主作出决定
产妇是否要求剖宫产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能从流露出来的视频上可以看到产妇确实有因疼痛而下跪情况,如果产妇当时要求剖宫产家属是无权干涉自主权的,医生应根据专业判断为其实施手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这些法律规定,都明确了权利主体的自我决定权,特别是规定了患者的自我决定权。
医患专业知识不对等
榆林市第一医院发声明称:马某第一胎41+1周待产,经检查发现胎儿头部偏大,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引导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8月31日上午,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想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以忍受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且不看家属一词,笔者认为,就医院此则声明而言并不合理。我们要知道,医生和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专业医学知识是不对等的,医生不可能指望患者及其家属能完全理解医生的建议,那么这时候就需要医生给出坚决的意见,当然医生率直的话或直接行动会受到家属的刁难投诉,但医生的职责是以救死扶伤为己任的职业,医生如果对得起自己的职责在抢救过后法律法规绝对会给出公平的判断。
1994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写到,“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也有学者认为,这为处理可能出现的上述矛盾开了一扇窗户,即,如果产妇和家属意见不同,医院可以依据“特殊情况” 启动相应机制,保障患者权益。
调查结论并未反思
事后据新华社通报,专家组经过认真调查讨论,认为:1.产妇入院诊断明确、产前告知手续完善、诊疗措施合理、抢救过程符合诊疗规范要求。2.此次产妇跳楼事件,暴露出了医院相关工作人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不强、监护不到位等问题。
对于以上结论,笔者认为整个调查结论并未从反思角度看待整个事件。如果医生对我国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有清晰认识,医生还会一昧等待家属签字?如果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安排医生学习与医疗行业的法律法规,医生又何来进步空间断绝此类事发生?
手术签字制度并不死板,只是医生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