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验法》的基本构想
第一,立法目的。《改革试验法》浅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为改革提供法律的基本遵循,深层次方面则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法治原则的基本精神。在法律条文上,应将《宪法》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改革试验法》制定的基本遵循,在本条的指导下,制定相应规则,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二,法律位阶。《改革试验法》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在于其法律位阶。国家改革涉及文化、经济,往往更会涉及国家大政方针、根本制度的变革。《改革试验法》意味着对现有制度的突破,它必须在位阶上不低于规制现行制度的法律,因此,应将《改革试验法》定位为宪法性法律。在《改革试验法》与《宪法》及其他宪法性法律的关系上,可以认为《改革试验法》是“限时法”;在《改革试验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上,可以根据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直接适用《改革试验法》,待改革试验成功后,再修改相应的法律。
第三,基本内容。《改革试验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改革试验的基本类型。根据改革内容所涉及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基本内容,划分出不同的改革类型。(2)改革试验的范围与时限。(3)改革试验的批准主体。根据改革之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程度,设定不同的改革试验建议主体,根据所关涉的领域、性质与范围,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或者由其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许可。(4)改革试验中关联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设定。对此,有必要就特定改革试验事项制定明确的改革试验法。(5)改革试验中的法律豁免、特殊法律许可及其适用范围。(6)改革试验中的监督、评估、报告制度。(7)改革试验法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
第四,规制范围。一项重大的改革一般会经历试点预备、试点实施、全面推行三个阶段。《改革试验法》面临的问题在于,其应当规制到哪一个阶段?本文认为,改革全面推行阶段,具体的改革措施已全面铺开,应有正式的法律依据,《改革试验法》的规制范围应仅限于试点预备阶段和试点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