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宋学敏 去年12月,安徽肥西男子魏某因在巢湖禁渔期非法捕鱼1.6公斤,在包河法院受审。魏某当庭被判罚金5000元,同时向渔政部门缴纳了6000元生态补偿款,购买鱼苗投放巢湖。3月27日,这笔6000元的生态补偿款购买的500公斤鱼苗被放入巢湖中。据悉,这是安徽省首例由法院将生态修复款写进判决书,由渔政部门来执行的案件。
捕了几斤鱼且是鲤鱼、鲫鱼、虾等普通水产品就受审,不仅是魏某想不通,“我小时候在农村看到别人在田里就是这样用电捕鱼,以为这样不犯法”,就连一些网友也认为小题大做了。然而,这些人有所不知的是,根据《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6年4月,魏某在禁渔期内且还使用禁止的电鱼工具进行捕鱼,也就是念他初犯且捕获的是普通水产品,才被判罚金5000元,这要是屡教不改或者捕获的是珍稀鱼类,早就被判有期徒刑了。事实上,网上搜索一下就知道,近些年,在禁渔期非法捕鱼被判刑的案例并不少。
春季是江河鱼儿繁殖产卵的季节,这个时候捕鱼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特别大,因此实行禁渔期制度是一项最直接、最有效的养护渔业资源措施。有春季禁渔期,更有春季投放鱼苗,这既有利于保护鱼类,又有利于全流域产量的提高和渔业资源的自然补充。而该案判决的一个亮点是,魏某除了被判罚金5000元外,还得向渔政部门缴纳生态补偿款,并于近日将购买的鱼苗投放入巢湖。破坏了生态不但要被罚,还要被判将生态修复,相信这种做法的教育警示意义,不仅对魏某而且对他人触动都很大。更难能可贵的是,这种处罚方式有别于“以罚代管”,更不同于简单的“为罚而罚”的“执法经济”,既有利于生态修复,又让被罚者和公众更为信服。
其实,在环保日益受重视的今天,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或个人,该追责的追责,该判刑的判刑,该罚款的罚款,在此之外,判其缴纳生态修复款,不失为一个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