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扬州2月15日电(通讯员 邵佳 张正君)扬州市邗江区双墩墓园原主任刘某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镇江市丹徒区工艺厂老板等人贿赂共计87.7万元。近日,刘某某一审被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某利用其担任扬州市邗江区双墩墓园主任的职务之便,在该墓园的石材采购业务中,先后收受金某某所送现金、购物卡及外墙砖,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5.9万元。在扬州市邗江区双墩墓园的广告发布业务中,先后收受张某某人民币1.8万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16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30024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但基于其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