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亲职教育是国际认可的一种先进优秀的理论成果,有些国家用亲职教育取代传统的家庭教育。德国称之为“双亲”教育,“强调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延伸,中央政府设有家庭、老人、妇女和青少年部,县市政府则由青少年局掌管亲职教育事宜”。20世纪70年代,美国幼儿教育强调适性教育,并立法规定接受家庭辅助的父母要参与子女的教育。美国的亲职教育举办主体多样,举办形式包括专家演讲、团体讲座、远距离教学等。日本通过相谈所,专门提供父母照顾幼儿的方法,由国家提供亲职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亲子剧场、公民馆。亲职教育是家庭教育的精髓,也是其内在基础,从根本上能够提升家长的亲职教育素质,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需要借鉴这类教育方法,革新传统的教养观念,施行现代家庭教育。
三是兼具倡导促进功能和保障救济功能。家庭教育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促进每个家庭朝向更美好的未来发展,其基调是支持家庭发展,而非管制家庭。中华女子学院中国妇女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林建军认为,对家庭教育进行国家干预,不是要控制家庭,而是要立足于为家庭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和全面充分多元的保障,一方面为家庭特别是留守儿童家庭等特殊家庭提供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必要支持,另一方面用法律手段规范家长和教育服务机构的行为。另外,也有学者指出,结合家庭教育立法的本意和目前我国家庭教育的实际状况,家庭教育立法应坚持事前预防和事后矫正并存、保障救济与倡导促进兼顾原则。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不应刻意追求强制性、惩戒性条款,而应采用倡导性、原则性条款,甚至某些方面还可以采用鼓励性、奖励性条款。这既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的宝贵经验,也符合当前大陆地区的基本实情”。
重在明晰主体间法律关系
一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调整该领域内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形式的社会关系。家庭教育立法调节的重点与难点应当包括家庭教育实施与家庭教育管理两个方面。
家庭教育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学校进行合作。家校关系是家庭教育调节的重要关系之一。这种亲师合作的模式,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效融合,学校课程延续到家庭,家庭教育也反映在学校教育中,鼓励父母积极参与学校的课程计划,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通过专业指导帮助父母指导孩子学习与成长。2015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要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规定中小学、幼儿园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次数。在此基础上,未来家庭教育法制定过程中,须明确家庭与学校的权责,建立促进家庭教育实施的有效模式。
在家庭教育管理方面,需要调节家庭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政府的职责。当前,我国大部分家庭教育规划和活动由妇联主要牵头负责,但妇联毕竟属于群众团体,不是行政机构,在经费划拨和执行力上都有所欠缺,往往造成工作效果与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经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其拥有丰富的资源和较为专业的人才队伍,组织力和执行力也较为突出,能够切实保障对家庭教育的财政投入力度,保障家庭教育长效发展。
(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教育供给侧改革的基本理论问题与制度保障研究”(BAA17001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