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盖有“大理市大理镇才村村民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处罚关闭通知书》称,才村村委会对锦瑟客栈老板2月5日猥亵女客人事件进行了调查研究,经调查情况属实,该客栈老板行为严重损害了才村的旅游形象,对才村旅游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由于损害才村旅游形象的行为,根据才村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有关规定,经讨论处罚决定如下:永久关闭锦瑟客栈,并将该客栈老板驱逐出村。(2月9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
作恶者被绳之以法,受害者得到权利救济,这是我们愿意见到的最完满的结局,但这并不等同于,作恶者就该被“碎尸万段”、口诛笔伐。现代化社会逐渐由单纯地追求实体正义走向“实体、程序并重”;由惩罚社会越轨行为,增加了保障人权的任务。也因此,对大多数人而言,维护法治精神的意义高于对个案利弊得失的纠结,更何况做出个案利弊行为本身属于“违法”之举。
以法律而言,村委会由于宪法、法律赋权,使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其是否有权对客栈的关闭与否、对客栈老板的驱逐与否做出决定,定然是本案最为核心的话题。根据现行行政法体系,对依法做出的某一行政行为的处分权由做出该行为的行政主体享有。
本案中,客栈的经营权并非由村委会授予,因此,也就无法由其取缔。而涉及公民人身自由问题,法律的规定更为严苛,对行政主体有明确的限定,村委会显然不在其列。因此,毫无疑问,该《处罚关闭通知书》严重违法,根本不可能予以执行,成为一纸空文是必然。
而事实上,《处罚关闭通知书》的象征意义或许大于实际。该通知书是一种反映村民普遍怨愤的产物。其实表露的是村民对客栈老板行为的极度不满,将它理解为一种道德层面的声讨,一点也不为过。面对恶劣行为,村民集体声讨,村委会表表态度,这本来无可厚非。但以一种“官方文件”的形式,有模有样地下发,则实在不妥。毕竟,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不能任由民愤发展,纠纷解决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而这种所谓的代表民意的“处罚通知书”,对客栈老板来说,未必彰显公平、公正之原则。
以道德声讨绑架法治精神,违背了社会进步的根本要求,只会促使“非黑即白”这种简单粗暴的价值判断出现。任何社会规范,都讲究一个“度”字,惩罚的种类和程度与其过行相应、与其主观恶性相应,过犹不及的道理早该深入人心。这不仅是法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整个现代文明的要求。
而这份通知书暴露的另一个问题,不得不引起重视。该村民自治组织行使权力,为何如此任性?其行政行为为何不讲法律?村民自治与乡村民约的实际效力又作何理解?村民自治是中国行政法体系中的一大特色,覆盖面也颇为广阔,特别是在法治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在如何继续行使好村民自治权、规范权力、保障救济等方面上,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林曦)
新闻细读:大理才村村委会发文:驱逐猥亵女游客客栈老板
律师认为,“永久驱逐”的说法更为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