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就《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其中,“月经入假”是《办法》的最大亮点。记者了解到,从国家层面到各省市区,规定女职工可以享受月经假、哺乳假的早已有之,但这些规定运行起来却面临知晓率低、担心泄露隐私、开病假条手续繁琐、担心单位领导有意见等现状,“女工月经假”实至名归尚需制度配套扶持。(11月6日《法制日报》)
女职工痛经可请1至2天“月经假”,工资照常发放,这个规定好是好,就是难以惠及所有女性劳动者。对于女公职人员来说,此前请个病假、事假什么的,也不成问题,有了这个“月经假”规定,她们月月请假,更是理直气壮了。然而,对于企业女工来说,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月经假”只不过她们梦中的“护舒宝”,这项女性特殊福利,她们享受不到自不必说,还有可能引发权益“痛经”。
事实上,企业女工、特别是身处生产一线的女工,工作时段长,劳动强度大,出于维护女性健康的考虑,她们更需要也最应该享受“月经假”。问题是,受利益驱动,企业连女工的法定节假日都难有保障,怎么会给她们去兑现“月经假”?可以预料,一边是有关部门不厌其烦地重申保护女性权益,女职工痛经可带薪休假;一边却是企业变本加厉地要求女工节假日加班加点,甚至肆无忌惮地“贪污”她们的加班工资。
出现这种情况,一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女工去“以卵击石”,通过投诉、打官司等途径,向用人单位讨要“月经假”。殊不知,即便是女工打赢了这场官司,讨回了“月经假”,但等待她们的将是企业以各种理由发难,甚至让其卷铺盖走人,丢掉了赖以生存的饭碗。所以说,如果女工向企业争“月经假”,非但讨不回公道,反而会失去更多的权益。再者,如果“月经假”规定得到强力推进,一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应对措施,设置歧视性门槛,在招工上拒收或少收女工。
果真如此的话,一个充满对女性关爱的“月经假”,非但未能给企业女工带来实惠,反而给女性就业制造了困境,间接伤害了部分女性的基本权益。因此,执行“月经假”,首先应规避女工权益“痛经”。换言之,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尚须制度保驾护航。有关部门必须针对企业女工制订保障休假权等具体细则,使女工足额享受到现有的节假日福利;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在监管上要强力跟进,严厉制止和打击企业克扣假期等侵犯女工权益的违法行为。